面试
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具体标准为:
(1)报考动机端正,对于从事公安工作有主观积极愿望。
(2)言语表达清晰,无影响语言表达的口吃、嗓音明显嘶哑。
(3)身体协调,无肢体功能障碍、下蹲不全、步态异常。
(4)无影响考生从事公安工作、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其他情况。
拓展:体检
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²)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
(4)色觉:无色盲、色弱。
(5)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6)其他: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观无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等);无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无文身;嗅觉不迟钝;两耳听力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