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也遇到过与征收方签订了拆迁协议,约定好的安置房屋,到了交房时征收方却变卦了,约定好的房屋没有了,要求被拆迁人重新抓阄选择房屋。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能否追究征收方的违约责任呢?下面即明律师就以案释法给大家解读。
2013年10月,刘女士与征收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征收方(甲方)安置刘女士(乙方)住宅,__小区1号楼3单元70_室,合同第九条规定:本协议书生效后,双方有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按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的10%向对方赔偿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征收方以规划变更为由,要求刘女士从安置项目小区的4号楼、5号楼中抓阄选房。
刘女士不同意,刘女士认为既然规划重新调整,理应与自己重新协商,重新签订拆迁协议,但征收方从未与自己协商过擅自变更,刘女士坚持要求征收方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并要求征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10%的违约金。
征收方对于违约金方面,认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所持有的原规划条件进行了调整,导致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无法交付,自己不应当承担违约金。且规划调整后一号楼就没有3单元了,导致无法按协议约定交付。
争议焦点:征收方是否应当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支付刘女士违约金?
下面就听即明律师给大家分析一下。
首先,征收方是否应当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因规划变更,房产开发商未按照达成协议时的规划建设一号安置楼,导致1号楼没有3单元,刘女士要求征收方交付一号楼的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因此刘女士提出的按协议约定交房不能支持。
其次,征收方是否应当支付刘女士违约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可以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签订补偿协议,此类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性协议,协议生效后,签约双方享有协议约定的权利,承担协议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征收方与刘女士于2013年10月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九条约定:
1、本协议书生效后,甲乙双方有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10%的违约金。
在履行协议中,征收方称因规划调整,征收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____区1号楼3单元70_室已无法向刘女士交付,该协议书已无法实际履行。因此,征收方无法履行协议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刘女士支付违约金。
综上,因房屋已不具备交付条件,不能实际履行,刘女士无法要求征收方按协议约定交付房屋,但可以追究征收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