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含义有哪些?
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
其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
其二,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
其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
其四,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二、《商标法》“惩罚性赔偿”的界定是怎么样的?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一规定就是商标侵权语境下的惩罚性赔偿条款。除了商标法以外,北京、天津、浙江等地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文件中,对此亦有较为清晰明确的表述。
一般认为,适用惩罚性赔偿需满足“恶意侵权”“情节严重”“查明赔偿基数”等三个要件,并且,权利人在诉讼中需明确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其中,“恶意”一般是指直接故意,典型情形包括受到行政处罚后仍重复侵权,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而明知知识产权权利的存在,假冒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等。“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被诉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典型情形包括以侵权为业,贬损权利人商誉,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造成损害,被诉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等。“查明赔偿基数”是指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金额可以确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惩罚性赔偿一般是针对于侵权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而让对方的利益受到重损失,需要支付的赔偿,对于这笔赔偿需要由双方约定,同时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时就需要按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倍以上到三倍以下进行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