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纵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是什么?
纵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定义和构成要件上区别很大。两种罪名的主要区别是所侵犯的客体不同,纵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如果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损坏公私财物,本身没有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如果该行为已危害或危及公共安全,就构成纵火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纵火罪在主观恶性程度上、危害的客体方面都是不同的。它们的主要区别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手段可以是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由此可见,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可以用放火的方法,爆炸的方法,也可以用砸毁的方法。纵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手段只是放火,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损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法律上另有规定的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
纵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本质上的区别,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有四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客观方面,主体要件以及主观方面。犯该罪的属于一般主体,要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行为,以毁坏财物为目的,而不是获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