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儿童罪既遂与未遂都会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吗?
1、拐卖儿童罪既遂与未遂都会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也有可能不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应以犯罪分子是否已将被害人拐骗、绑架、收买到手,或贩卖、接送、中转被害人,并实际控制被害人为标准,已拐骗、绑架、收买到手,或贩卖、接送、中转被害人,并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即为既遂。否则才为未遂。
二、何种情况成立拐骗儿童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谓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采取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得不满14周岁的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情形既认定为拐骗儿童罪既遂。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期间,就需要确定拐卖行为是否已经既遂。若同时存在既遂犯、未遂犯,法院会先判决既遂犯,然后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