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是否可以继续批捕
审查起诉阶段批捕是可以继续的。但审查起诉阶段是在批捕后的阶段,它排在法院最终审理的前面,可能还需要侦查,正常程序不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逮捕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前逮捕。经过审查阶段的各种检查,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审查罪名、犯罪性质、犯罪事实、证据后,在一个月之内会移交到法院进行起诉。
二、审查起诉的主要审查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
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证人、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堪验和检查。
4、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5、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审查起诉的内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审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批捕,批捕前人民检察院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并且和公安机关确认后批捕,如果公安机关机关在审查起诉前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拘留十日以内做出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