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法经营(非法资金支付结算)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刑法225条3、4项)
一、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在1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且有以上(1)至(4)四种情形之一的。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4)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