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优先权是可以催告的,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60天)。
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⑴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⑵行使方式。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
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②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
途径有两种:
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②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⑶行使期限。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款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
如果对工程费用的优先权经预先登记而一般抵押权人仍然同意以建筑物设立抵押,则认为其自愿承担了因优先权优先受偿而使其抵押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如果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允许承包人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受偿,久而久之,将会使银行害怕其抵押权不能实现而不愿给建筑工程提供资金,这将给建筑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