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编作品的编辑是否应该有著作权?
应该有著作权,法律上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会做作品是对原创进行改变的,是有劳动价值和成果的,在法律上也是受到保护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在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进行侵权有著作权的作品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的规定有:
1、汇编作品著作权属于汇编人;
2、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应当对该著作权相关内容进行选择或编排,能体现独创性,且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汇编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人对汇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在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作为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由于汇编权是作者的专有权利,因而汇编他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时,应征得他人的同意,并不得侵犯他人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
作品的著作权需要作品作者走国家司法程序进行申请,如果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会授予作品著作权,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会进行驳回,不过作者可以进行答辩。作品有著作权,被人进行抄袭或者是借鉴,是侵权行为。
二、申请汇编作品有什么要求?
一是出版行为的授权。一定要有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著作权是多人的,要有全体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
二是稿件的来源。要对稿件的形成、汇编者、原作品、原作有一定的了解,尤其要注意汇编作品和原作的关系,汇编者是否与原作者就使用原作达成协议,包括其中的稿酬问题等。
三是作品的署名。作品的署名,要实事求是,要有主编单位和主编的书面授权。对于其他署名,也要有书面授权。对于大型汇编作品的署名,如果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出版者也应索要有关的会议纪要。
这几个环节是决定出版物是否涉及侵权的重要环节。由于举证责任倒置,出版者要对其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前述三个环节的合理注意义务,出版者必须有一定证明力的文字材料,予以证明。尤其像前面提到的两起案件,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一旦出版物涉及侵权,出版者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责任。基于此,出版者对大型汇编作品的出版建立书稿档案制度,详细记载上述环节中合理注意义务的内容;为确保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将合理注意义务与三审制结合起来,对每一审次都提出相应要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素质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法律。对个人权益也越来越看重,著作权也是公民的一种合法权,谁侵犯了,都是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起诉之前一定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据著作权是本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