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了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据排除规定,除此之外,还对证据的排除规则作了其它的相关规定,现作者就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证据的其它排除规定及法律依据收集如下,以供参考:
其它强制排除的情形:
一、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23条二、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3条三、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10条四、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五、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
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
三、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05条六、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63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07条、《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2条八、对于控辩双方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根据。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24条以上即为刑事诉讼证据排除的其他规定,共计八种情形,鉴于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会不定期发布相关司法解释,以上统计仅为作者初步收集整理的情形,不排除有相关遗漏,欢迎大家对遗漏部分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