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能收到拆迁户关于补偿标准的咨询,说拆迁办拿着零几年的补偿标准,给我们补偿,价格不合理,我们该怎么办?还有的拆迁户,看着拆迁办拿着09年的补偿标准,稀里糊涂的就签了补偿协议,然后后悔莫及,称自己当时没有看清楚协议。
对于这种压低补偿标准的行为,究竟是不是违法的行为,又或者是接受了这个过低的补偿标准,默默地自己承受?今天,就为大家列举一系列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法律法规,让那些故意压低补偿标准的拆迁办,不会有机可趁!
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在2010年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相关条款指明,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例如在河南省2011年印发的 《2011年河南省纠正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拆迁中违法违规问题工作实施意见》主要任务中的第一项就提出: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征地补偿标准,对不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标准的一律不予批准用地。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各地要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在这里就可以很明确的告诉大家,拿着几年前的补偿标准来补偿现在拆迁的项目是不合乎规定的,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而且可以依法维权,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新的补偿标准。
其次,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二项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中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最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也对拆迁前后,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也作出了说明。
对于这种拿着几年前的补偿标准来进行征地拆迁的行为的,我们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就要看清楚了,不要就中了套儿。各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虽然是不同的,但是都是本着不降低被征地拆迁人的生活水平而作出的补偿标准。大家在看到补偿标准无法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时候,就要拒绝签协议,因为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只是补偿中的最低标准,大家是有争取更高补偿的空间。一旦你签了协议,想要更高的补偿就很困难了。上述拆迁办的做法,明显不符合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和要求,也不符合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大家要立场坚定,肯定拒绝,然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