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拆迁11年,最后不拆了,征收方被判赔偿560万停业损失
上千平商铺因拆迁停业11年,后被告知“不拆了”,业主:赔我租金损失
拆迁还能虎头蛇尾?当初说好要拆迁我的商铺,也下发了征收公告,铺面也早就停水停电了,但是还没拆到我家来,拆迁就停止了,并且一停就是11年,商铺一直无法营业,所遭受的租金损失能不能找征收方赔偿?这是沈阳当事人吴孝平遭遇的拆迁困惑。
上千平商铺因拆迁停业11年,后被告知“不拆了”,业主:赔我租金损失
吴孝平拥有两处商用房,面积合计约1100余平,一个月租金就有5万余元,一年就高达50余万。2004年,铁西区政府发布拆迁公告,吴孝平的商铺位于拆迁范围。但直到2015年,当地征收方都没有拆除他的商铺,反而是中止了拆迁。
11年间,商铺一直处于停水停电停业、闲置待拆除状态,无法用于出租。吴孝平测算,停业11年,自己商铺的租金损失累计高达560余万元。
他向征收方提出了赔偿请求,但征收方以租金损失证据不足为由拒绝了其请求。
征收方拒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赔偿租金560万
吴孝平将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列为被告,请求法院裁判区政府赔偿其损失。从一审到二审再到走上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最终确认征收方的行政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了停业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判定沈阳市铁西区政府赔偿吴孝平商铺损失560余万。
读案例学知识:拆着拆着不拆了,不能免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可能有的人还在想,为什么明明征收方没有拆除房屋,还要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呢?即明律师提醒大家,征收拆迁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那么都是可以要求进行赔偿的。
本案中,征收方下发了拆迁公告,当事人的商铺处于拆迁范围,相关部门对商铺执行了停水停电,商铺因而停业。征收方的行政行为和商铺停业有着直接联系。直到2015年征收方才明确停止了拆迁,但商铺停业11年的租金损失,显然是和征收方的行政行为是有必然关系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驶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因此,拆迁虽然没有完成,但拆迁启动的系列行为已经实质上造成了当事人商铺的停业,造成了长达11年的租金损失。当事人要求赔偿租金损失的事由是合理的。
注意:征收前期,“拆着拆着不拆了?”的说辞不可信
在拆迁实践当中,也有一些被征收人反映,在征收前期阶段,由于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工作人员放话说,“再不签字,就不拆你家了,你一分钱也得不到”。
有的当事人一听这句话,就信以为真,害怕真的不拆迁了。在征收方稍微提高一些补偿后,就匆匆签了协议,放弃了自己原有的补偿主张。
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征收前期阶段,工作人员说不拆你家,这只是征收方压低补偿的预设圈套,不足为信。
因为,一个征收项目不是说停就停的,一个项目从立项、规划、上报到审批、启动,要走一整套流程,基本上涉及到用地的项目都要经过省一级批准。而且拆迁红线范围一经划定,也就确定了具体的拆迁地块及房屋。这可不是普通工作人员一句话,说停就停、说改就改的。
退一步来说,咱们还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来查证拆迁范围。只要确认了自己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那么大可放心,好好和拆迁方谈出合理补偿。补偿谈不下来,还可依法维权,争取合理补偿。